杭州机场2015年第二批安检设备采购重新招标公告
司法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不能有任何立法的功能,必须与立法本意一致。
它既无法及时回应人们对陈春秀、苟晶案等现存案件如何解决的关切,也没有真正用尽解释论上的途径。不具备特定身份者,则通过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形式,构成有身份者的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不能再追诉。这样的立法思路,短期内或许能彰显立法成就,长期来看可能是自毁大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暗黑之刃砍下来,是被砍伤还是被砍死,都是偶然的(请深入研究构成要件行为风险与结果归责问题)。
具体罪名的建议,包括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冒名顶替入学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或者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等等。不同的是,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到虚假的规定,则往往不限于伪造,甚至有时候也不包括伪造。频繁的立法,本质上是反法治的。
被滥权者盖了真印章的文件,尽管因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可以被称之为虚假,但是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文件的法定形式,不能被认定为是刑法上的伪造。柒 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曝光后,媒体又报道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增加条文,专门惩罚顶替入学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而大量案件就已经发生在当下,远水解不了近渴。
当然,没有实际惩罚降临到个案,并不意味着相关讨论没有意义。在这个过程中,邱印林作为高中教师,如身份核实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168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造成这种现象悲剧的原因,也从来不是个案中的偶然性,而是那些贯穿陈春秀、王丽丽、苟晶等不同案件的共性的、必然性的黑暗力量。一方面,未经他人同意的冒用就是盗用,另一方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户籍材料等材料,都在特定场合和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公民的身份,因此,该罪的适用,只要对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做扩大解释即可。作为中国社会阶层流动的最主要渠道,高考一直被视作是相对而言最公正的考试。例如,《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规定假报出口包括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这里的虚假的买卖合同,是指合同所载的交易内容是虚假的、不存在的,至于合同本身,却不能说是伪造。
在陈春秀、苟晶、王丽丽等案件中,由于民警的滥权或失职,在表格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户口迁移证明上面盖章,但盖章行为本身是滥权或失职,不等于公章或者盖上公章的文件本身是伪造的。进入专题: 冒名顶替上学 社会阶层 。在量刑上,按照《刑法》第29条规定,陈巨鹏的教唆和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例如,在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犯罪中,使用伪造的票据、信用卡等就是明确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
邱印林利用自己作为苟晶班主任的身份便利,通过替换照片、涂改档案等方式,使得其女儿邱小慧冒名苟晶进入苟晶的招生档案中,符合徇私舞弊型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要件特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反,如果罔顾甚至绕过既有理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直接针对每一个社会问题进行现象立法,看起来是积极回应舆情民意了,但长期以往,必将导致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参见陈金林教授论文《现象立法的理论应对》,《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二十年前的苟晶,是被他人冒了名,但是她自己在二十年后打造的故事,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在引发社会空前关注和集体同情的意义上,相对于那个真正被冒名顶替上学、偷窃人生但却被苟晶的故事抢走关注度的陈春秀而言,是不是也算一种对于真正被害人的冒名顶替呢? 人们很容易这样想,特别是之前对苟晶有多同情,现在就有多郁闷。
至于冒名者陈艳萍,至少是明知造假但予以配合且最后冒名上学,这一行动本身就可以构成冯秀珍和张峰的帮助犯。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首先,可以通过对考试的扩大解释,把招生录取环节也纳入进来。第二,刑法不溯及既往,专门为某种行为创设新的罪名,恰恰意味着,在新法出台之前,此类行为是无罪的,否则,还需要立法干什么呢?提出立法建议,往往是意味着,已穷尽了已有的刑法手段而仍然无法实现正义。说谎骗取同情是可恨,但客观上也有功。例如,使用伪造的货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等。
有些伪造罪没有专门对应的使用伪造罪,那是因为,当行为人使用这些伪造物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诈骗类犯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上所述,陈春秀、苟晶等案件中的户口迁移证明,的确不属于伪造物或变造物,但是,冒用他人的姓名,修改或替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户籍材料等材料的行为,则符合了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特征。叁 第三种情形,可能涉及到伪造类或冒用类犯罪。
因此,不能适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法也肯定是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回应公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贰 第二种情形,是冒名上学的操盘手除了构成其他有身份者的共犯之外,由于其自身也具备某种身份,因而也可以直接构成滥权类犯罪的正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例如,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在冒名利用他人(苟晶)成绩(但未顶替)上学的邱小慧一案中,邱小慧的父亲邱印林利用自己作为苟晶班主任的身份便利,将苟晶考生档案卡及准考证上的照片替换为邱小慧的照片,对苟晶当年的学生档案进行涂改,以苟晶的名义填报志愿,并将涂改后的苟晶考生档案卡上报至招生办。
例如,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等等,是指仿照真实的货币、证件、发票等的图案、形状、格式等制造出来的假货币、假证件、假发票。如果一个社会总想要通过不断的立法获得进步,那就永远行进在不断打破旧规则或增加新规则的路上,无法真正实现以稳定的可预期性为核心精神的法治。
被冒名顶替者任人摆布又难以逆转的人生命运,激发了所有人的同情和愤怒。收受贿赂者自然构成受贿罪,而作为请托和具体操作的一方,冒名上学者的家长,则构成行贿罪。
其次,可以通过对作弊的解释,把招生录取环节的弄虚作假也容纳其中。立法工作不是只凭借积极倾听民意舆情、自身治理经验丰富、善于总结分析问题,就能够完全胜任了。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彻底地活成他人,苟晶自己也不能活出第二回人生。陆 怎么看待苟晶案的最新调查结果?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现在看来,苟晶之前对公众的发言确有不真实的成分,她是一个被冒名者,但并没有被顶替。张峰在明知是造假的档案文件上加盖烟庄乡政府公章,涉嫌构成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这可能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
就算苟晶夸大了自己受伤的后果,也丝毫不能影响她揭露出了一股可能伤害每个人的力量。因为法治实践的真正运行,从来都不是仅有新法条的生产就行了,还要依靠对法律的运行承担组织、协调、融贯和体系化任务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我个人的观点是否定的。第三,刑事立法是大招,应当是逼不得已的最后一步棋,而不应当成为解决问题的急行军。
包括冒名顶替上学案在内,很多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其实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用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得到妥善解决。任何一次立法,往往是对现有法秩序的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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